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發現客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其買賣、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1.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2. 二、主管機關之證券期貨局員工未檢具其機關同意書者。
    3. 三、本中心員工未檢具本中心同意書者。
    4. 四、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5. 五、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但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有處分有價證券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6. 六、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其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者。
    7. 七、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8. 八、證券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本中心同意者。
    9. 九、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其在該證券商開戶。
    10. 十、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11. 十一、委託人申請將原開立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轉換為自行買賣之委託買賣帳戶者。
  2. 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其買賣、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1. 一、因不如期履行給付結算義務違反契約,經本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轉知各證券商後,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但接獲通知後,就客戶同日已成交之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為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沖抵交易之受託買賣,及當日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為反向沖銷之受託買賣,不在此限。
    2. 二、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變)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3. 三、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3. 客戶違反開戶契約已結案者,證券商應即通報本中心,本中心即轉知各證券商。
  4. 證券商內部人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一及其補充事項規定辦理。
  5. 客戶不如期履行給付結算義務致違反開戶契約而未逾一年再次違反者,於結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證券商受理其首次交易日起連續十個營業日之委託,應向客戶預收足額款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