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投資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並請求轉換為股票之華僑及外國人委託其國內代理人代理開戶時,應檢具本中心許可函及第二項規定之文件影本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時,應以本中心許可函所載名稱為交易戶名,且該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2. 前項許可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中心辦理:
    1. 一、發行公司出具海外公司債持有人轉換為股東之證明文件。
    2. 二、申請人授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國內代理人辦理轉換申請、國內有價證券保管、交易開戶、交易確認、買賣交割、結匯申請、繳納稅捐及代理行使股東權之授權書正本及國內代理人公司執照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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