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客戶所開立之帳戶屬下列性質者,證券商各營業處所均得受理其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
    1. 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2. 二、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開立之交易帳戶。
    3. 三、大陸機構投資人依「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第陸點開立之交易帳戶。
    4. 四、「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七第四項之國內專業機構投資人開立之交易帳戶。
    5. 五、信託帳戶按不同契約別開立之信託專戶。
  2. 客戶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證券商受理其開戶時,應於客戶名稱後附加開戶理由,以明確區分各該帳戶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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