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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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理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申請開戶時,其帳戶名稱應以能表彰為信託專戶,並檢具下列規定之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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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人為信託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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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業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稅捐機構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配號通知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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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權書與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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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影本;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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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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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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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與受託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影本;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加具授權書與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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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捐機構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配號通知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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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契約書影本或公證遺囑正本。前揭公證屬民間公證人所為者,應徵提公證人有權公證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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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交易帳戶屬公益信託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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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應就信託專戶開戶相關文件詳予核對,且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輸入本中心電腦檔案,始得接受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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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委託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辦理定期定額買賣上櫃有價證券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