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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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交易時間,除另有規定外,其交易時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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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採等價成交系統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採營業處所議價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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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券採等殖成交系統進行買賣斷交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採等殖成交系統進行附條件交易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至三時;採營業處所議價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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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交易時間本中心認為必要時,或應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