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恢復交易之始期,以本中心電腦執行時間為準。
  2. 上櫃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期間內,本中心停止接受買賣之申報,但證券商得就暫停交易前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申請撤銷或減少申報數量。
  3. 上櫃有價證券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三十分鐘起至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間內恢復交易時,其首次撮合於接受一段時間之買賣申報後為之。
  4. 前項及前條所稱一段時間,由本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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