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或證券自營商非以議價方式自行買賣,其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鉅額買賣交易方式為之:
    1. 一、申報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但未達上開數量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得為單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2. 二、申報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2. 鉅額買賣之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並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