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依下列方式為之:
    1. 一、股票得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以自營方式為之;或參加本中心股票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以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但證券承銷商出售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股票,應透過等價成交系統為之。
    2. 二、債券得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或參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以自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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