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 一、證券自營商應自行買入或賣出,不得代客買賣。
    2. 二、證券經紀商應代客買賣,不得自行買入或賣出。
    3. 三、兼具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應於每次買賣時之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行或代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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