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證券商應設置完備帳簿,其會計事項及財務報告,應遵照主管機關規定之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2. 櫃檯買賣證券商應將所用帳簿及有關憑證、單據、表冊、契約,置於營業處所,其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定外,應依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但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簽訂之開戶契約,如以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方式儲存且能隨時提供原本者,其書面契約放置地點不受營業處所之限制。
  3. 本中心得派員檢查或查詢前項文件,櫃檯買賣證券商不得拒絕或規避;櫃檯買賣證券商並同意本中心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櫃檯買賣證券商於金融機構之授信資料。
  4. 查核證券商暨缺失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辦法由本中心訂定之。
  5. 證券商編造之各項報表,以網際網路連線輔助申報者,其作業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6. 第二項未放置於營業處所之開戶契約,證券經紀商應注意存放地點、環境及設備之安全性,並加強存取保管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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