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內分支機構並取得許可證照後,應於開業前檢具左列文件,送交本中心備查:
-
一、國內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
-
二、國內分支機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登記表。
-
-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後,應於開業前檢具左列文件,送交本中心備查:
-
一、本國主管機關核定設置許可及當地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
二、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
-
三、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
-
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適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