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 申請參加櫃檯買賣之證券商除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填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本中心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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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許可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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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之金融機構兼營者為奉准組設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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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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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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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櫃檯買賣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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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營業處所設備配置圖及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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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成櫃檯買賣業務所需資訊設備及傳輸準備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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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