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與本中心簽訂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且依規定繳存給付結算基金,不得經營櫃檯買賣業務。
  2. 僅承作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交易或在其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買賣之證券商,得免向本中心繳存前項給付結算基金。
  3. 證券商繳存之給付結算基金為共同責任制,並應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管理辦法由本中心洽商證券商同業公會擬定,函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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