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因進行第十五條之二十三或第十五條之二十四之分割所取得分割受讓公司之股權,於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處分或放棄現增之原股東儘先分認權利之數量,達或累計達因分割所取得股權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先經股東會決議,執行時並應以董事會決議行之,上開二決議皆應辦理重大訊息之申報及揭露,應揭露之內容包括處分之受讓對象或放棄現增洽特定人之決定方式;處分價格或現增價格之決定方式;該等決定方式之合理性說明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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