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因進行第十五條之十九之分割而辦理減資,由受讓其營業之新設公司以所受讓營業為對價發行新股,並全數依比例給予被分割公司原股東者,如該受讓新設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同意其有價證券上櫃買賣,但不得再同時適用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四項或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有關設立年限及獲利能力等相關排除條件:
    1. 一、資本額:申請時最近期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列示之股本,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2. 二、獲利能力:依據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顯示,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3. 三、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且未有同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七、八、十一及十二款規定之情事。
    4. 四、最近一年度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無保留結論之確信報告。
    5. 五、應依據本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規定」第二條之規定辦理承銷。
    6. 六、應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辦理集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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