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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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一個或一個以上得獨立營運部門之分割者,其上櫃有價證券如欲繼續櫃檯買賣,或分割後受讓前開部門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下簡稱分割受讓公司)之有價證券欲上櫃買賣者,均應依本節規定辦理,並完成公司分割及上櫃作業之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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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單一上櫃公司同時分割為數家分割受讓公司,或數家上櫃公司同時分割予單一分割受讓公司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