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依第十五條之十二至第十五條之十四之規定股份轉換予他新設公司者,應由預計所轉換股份占新設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代表各該公司向本中心辦理下列各款事項,經本中心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且審查符合規定並提請董事會核議通過後,其原上櫃有價證券應自停止過戶開始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但單一或數家上櫃(市)公司股份轉換予一新設公司成立投資控股公司者,該投資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得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上櫃買賣,惟其原上櫃有價證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1. 一、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填妥「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2. 二、填妥「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中心逕向市場為各該參與股份轉換之上櫃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公告。
  2. 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依第十五條之十二至第十五條之十四之規定股份轉換予他已上櫃、第一上櫃之既存公司者,該已上櫃、第一上櫃之既存公司應填妥前項第一款申請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股份轉換予已上櫃、第一上櫃之既存公司係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者,該等公司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