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或第一上櫃公司因有部分重大訊息待公布或發生重大事件等特殊原因者,本中心得主動或依上櫃公司申請暫停其股票交易。上櫃公司已將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或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本中心得主動或依上櫃公司申請恢復其股票交易。上開股票暫停及恢復交易之原因及程序,悉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2. 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之交換標的、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發行人,其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經本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暫停交易者,本中心得暫停該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買賣斷交易。前開有價證券發行人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經本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恢復交易者,本中心得恢復其債券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交易。
  3. 依前二項規定暫停交易或恢復交易者,本中心得先行公告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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