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指數投資證券之存續期間屆滿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終止其櫃檯買賣。
  2. 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經主管機關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者。
    2. 二、標的指數經指數編製機構停止編製或終止授權。
    3. 三、發行總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且發行單位數低於五百萬單位。
    4. 四、發行人無法如期償還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申請賣回、指數投資證券到期償還或依發行計畫提前贖回所應付之價款。
    5. 五、發行人依其發行計畫所定事由或強制贖回條款,提前贖回全數流通在外之指數投資證券,並向本中心申請終止櫃檯買賣。
    6. 六、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終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3. 依前項規定終止買賣之指數投資證券,自本中心公告日之次五個營業日起終止其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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