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期貨信託契約終止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櫃檯買賣。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受益憑證之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事或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2. 二、有該上櫃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期貨信託契約所定契約終止之情事,經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向本中心申請終止櫃檯買賣者。
    3. 三、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或負數之重大訊息者。
    4. 四、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有該上櫃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終止之情事,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中心申請終止櫃檯買賣者。
    2. 二、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經理之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或負數之重大訊息者。
    3. 三、被加掛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經本中心終止其受益憑證之櫃檯買賣者。
    4. 四、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終止其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4. 依前二項規定終止櫃檯買賣者,自本中心公告日之次五個營業日起終止其櫃檯買賣。
  5. 指數股票型基金有第二項第三款或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有第三項第二款所定應終止櫃檯買賣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停止其上櫃受益憑證買賣至終止櫃檯買賣日止。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因被加掛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有第二項第三款所定應終止櫃檯買賣情事者,亦同。
  6. 指數股票型基金有前項所定應停止其上櫃受益憑證買賣之事由,經本中心確認後公告,自公告之最近開盤交易時間起停止其上櫃受益憑證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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