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其因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或特殊目的公司存續期間屆滿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該受益證券終止櫃檯買賣。
  2. 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一0六條規定予以處分者。
    2. 二、特殊目的公司因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之情事,應予解散者。
    3. 三、依本規則第十二條之八規定停止櫃檯買賣逾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4. 四、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認為有終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3.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終止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本中心應於實施日五個營業日前公告之,並通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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