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政府債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其開始、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由主管機關函知本中心公告之。
  2. 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均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下簡稱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或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其開始、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應依管理辦法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3.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債券,屆臨還清本金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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