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其子公司於本國證券市場申請掛牌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準用第八條之二規定:
    1.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申請掛牌子公司及其他已於國內外主板掛牌交易之子公司之經會計師合理確信之合併或個體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含停業部門)或營業利益(含停業部門)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2.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申請掛牌子公司及其他已於國內外主板掛牌交易之子公司之經會計師合理確信之合併或個體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含停業部門)為大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