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應依規定時間申報下列資料:
    1. 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2. 二、經核准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者,應依本中心通知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上傳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3. 三、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應將電子檔案上傳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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