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書面資料:
    1. 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後下載之公告,但依本中心「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得免為書面檢送者除外。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中心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2.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開始買賣前,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分供公眾閱覽。但已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於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者,僅需檢送四份。
    3. 三、受託機構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一次,並於報告董事會後,應檢送二份。
    4. 四、受託機構就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同時,應各檢送二份。
    5. 五、受益人會議後二十日內,應檢送受益人會議議事錄二份。
    6. 六、主管機關及本中心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2.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中心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