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及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特殊目的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書面資料:
    1. 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後下載之公告,但依本中心「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得免為書面檢送者除外。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中心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2. 二、受託機構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同時;特殊目的公司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損益及分配金額,帳面餘額、已收回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及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所作成之報告書,於向監督機構報告並通知各持有人同時,應各檢送二份。
    3.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年度財務報告二份。
    4. 四、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應檢送股東會議事錄及年報各二份。
    5. 五、主管機關及本中心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2. 前二項所送各項資料,本中心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