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分派股息或紅利、依法增資、或因履約價格或點數達重設之標準須調整,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分配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時,須依本中心規定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依法減資、股票分割或合併開始日等事項,權證發行人除應依本中心規定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並應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中心:
    1. 一、認購(售)權證之名稱。
    2. 二、認購(售)權證之到期日。
    3. 三、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點數、行使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整及變更。
    4. 四、生效日期。
    5. 五、本中心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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