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合併未第一、第二上櫃(市)且未於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之外國公司,以增發(含募集發行或私募)股份、得轉換或得認購股份之有價證券為對價者,除合併其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者外,該被合併之外國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 一、被合併公司本身之財務資料,且就合併與被合併公司之財務資料綜合核計,符合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但符合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者,不在此限。
    2. 二、未有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及八款所訂不宜上櫃之情事,且無經查證或其簽證會計師出具意見表示有未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出具說明表示有內部控制重大缺失之情事。
    3. 三、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