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與他未上櫃(市)公司進行吸收合併而消滅,或與他公司進行新設合併而消滅者,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前檢具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櫃檯買賣。
  2. 上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一上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與他公司進行合併,他公司之母公司以發行新股或現金作為受讓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股份之對價,且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成為該他公司之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者,該等上櫃公司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審查符合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開始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櫃檯買賣。
  3. 前二項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之終止,本中心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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