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1. 一、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
    2. 二、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
    3. 三、審計委員會之議事規則。
    4. 四、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
  2. 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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