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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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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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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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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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計委員會之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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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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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