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2. 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監察人職權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3.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
  4. 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事項之公司代表人,由審計委員會依前項程序選任之,審計委員會得決議由成員單獨代表或共同代表;如未依前項程序選任代表人,應由全體成員共同代表。
  5. 本辦法所稱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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