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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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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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