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審計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1. 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2. 二、主席之姓名。
    3. 三、獨立董事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4.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5. 五、紀錄之姓名。
    6. 六、報告事項。
    7.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獨立董事成員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
    8.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獨立董事成員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
    9.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2. 審計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3.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4.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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