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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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將審計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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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審計委員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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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視訊會議召開審計委員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