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7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3913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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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標購之競賣證券商,其申報應於下午三時起至四時止,經由與本公司電腦主機連線之電腦主機為之,並於申報當日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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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報之數量,除公告另有規定外,應合於該種證券之交易單位或倍數,不受普通交易每筆委託數量不得超過五百交易單位之限制,不按規定之申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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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之底價及競賣申報價格均以每股(認購(售)權證單位、受益權單位、存託憑證單位等單位,以下皆簡稱單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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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於申報之競賣數量及價格得於申報時間內,透過與本公司電腦主機連線之電腦主機予以取銷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