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7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3913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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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標購之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申請標購時應向委託人預收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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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標購之競賣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時應向委託人預收全部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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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第二條第一項委託之標購或競賣者,應於受託契約中訂明委託人違約暨其損害賠償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