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7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391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標定成交之買賣,受託買進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將款項匯撥至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本公司通知集中保管事業於成交日當日轉撥買進證券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金融事業專戶,另於次一營業日將款項匯撥至競賣證券經紀商,由其於當日匯撥予委託人。
  2. 受託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交割者,本公司得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台幣三萬元,超過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台幣一萬元。
  3. 受託證券商未依規定時間辦理交割者,視同違背交割義務,而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完成交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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