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7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391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標購委託人應自下列方法中選定一種為標定之依據:
    1. 一、標購時,在不超過標購底價,以能滿足所需標購數量之最高賣出申報價格為標定價格。低於標定價格之賣出申報數量全部按標定價格成交,標定價格之賣出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交易單位為限。
    2. 二、標購時,以不超過標購底價之申報賣價較低者優先成交並依各賣出委託所報價格依次成交。如申報之賣價相同,則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交易單位為限。
  2. 前項標定數量未達公告標購數量時,依本公司公告之處理方式行之。
  3. 標購委託人違反第三條第二項所為之競賣申報,或高於宣佈標購底價之申報,或不能依第一項規定為標定成交之申報,均為無效。
  4. 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證券商申請標購者,標購當日如申請標購數量超過依法令規定尚可投資之餘額,則以該餘額進行標購。但該餘額未達前條規定標購最低數量,或無法確認時,即撤銷其標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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