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 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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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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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換期貨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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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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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增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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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變更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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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修正期貨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