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 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及合併後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