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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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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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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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會議議事錄(依前條第三款但書規定免召開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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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併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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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算受益權數換發比率及計算依據(含估算換發比率日合併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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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作業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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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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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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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存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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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消滅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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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