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所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本事業之其他期貨信託基金合併:
    1. 一、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同為對不特定人募集或同為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2. 二、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在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及執行交易或投資上應無顯著困難。
    3. 三、經受益人會議同意合併。但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且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內容未修改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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