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
  2.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並應予以公告之。
  3. 第一項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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