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期貨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期貨信託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