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及其他受雇人,不得基於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將該消息洩漏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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