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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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受益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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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期貨信託事業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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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讓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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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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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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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關受益憑證轉讓之限制,應於交付受益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