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2. 前項所稱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期貨信託事業首次交付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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