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2. 二、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3. 三、前款人員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
  2. 前項第二款所稱綜合持股,指事業對期貨信託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期貨信託事業之持股總數。
  3. 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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