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除主管機關核准外,其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確保合理分散風險:
    1. 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2.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
    3. 三、由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或經理之期貨基金。
    4. 四、除前款外之有價證券。
    5. 五、有價證券以外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
  2.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前項第五款之投資前,應檢具投資與風險管理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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