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證,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法令及同業公會訂定之電子交易作業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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